一、工作制度
(1)秘书处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,研究、讨论、安排秘书处工作,协商重大活动安排等事宜。
必要时经秘书长同意,可临时召开秘书处工作会议,研讨秘 书处专项工作。
(2)秘书处应于每年年初制定消标委和秘书处的年度工作计划,年末提出全年工作总结。经消标委主任委员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批后,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。
(3)消标委的公函、文件、通知等文稿,由秘书长核稿,主任委员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发。秘书处做好有关文件的收发、归档工作。
(4)消标委的印章由秘书处负责管理。印章的使用严格按照印章使用有关规定执行。
(5)秘书处设专人负责标准化文件资料的收发、登记 和归档,并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二、工作程序
(1)消标委全体委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。全体委员会议由秘书处召集,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。全体委员会议就委员会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,并做出决策。
(2)议案表决。消标委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,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,下列事项应由秘书处负责形成提案,提交全体委员表决:
1)消标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;
2)消防领域地方标准体系表;
3)机构和委员的调整建议;
4)工作经费的预算、决算及执行情况;
5)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决定应当表决的其它事项。
提案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,参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。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,由秘书处存档。
(3)消防标准制修订。消防标准的制修订工作,应当遵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《地方标准管理办法》《河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并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步骤实施。
(4)消防标准计划立项。消标委每年按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统一安排,征集消防领域的地方标准项目计划需求,经审核后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。
(5)消防标准计划实施。根据省市场监管局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,消标委归口组织实施地方标准项目计划,指导并监督标准主要起草单位(或标准制修订工作组,下同)开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。
(6)消防标准草案征求意见与技术审查。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,并将标准征求意见稿、编制说明在省标准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。
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根据征求意见情况,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形成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,经主任委员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阅后,报省市场监管局审核并签发标准审查通知。消标委接受省市场监管局的委托,组织标准审查。
技术经济意义重大、涉及面广、分歧意见较多的标准应采取会议审查,其他标准可以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。
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者条款,秘书处应完整保存不同意见的材料,并将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,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。
标准审查结束后,采取会议审查的标准应写出会议纪要,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委员、专家名单;采取函审的标准应写出函审结论,并附全部函审单。
(7)消防标准报批发布。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,按要求提出标准草案报批稿及其附件,报秘书处复核后,由消标委报省市场监管局按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。
(8)消标委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总结工作,检查计划执行情况,研究、部署下一阶段(年度)的工作计划,并对重要标准进行审查协商。会议情况及时书面报告省市场监管局。
(9)消标委承担的其他消防标准化工作程序,按照有关规定执行。